檔案法於民國(以下同)9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機關檔案管理方式均須配合新制有所變更,已非過去單純刻板的文件倉儲作業,而是強調全方位、現代化與專業化的知識管理。各機關應依檔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檔案編目建檔、目錄彙送及檔案依法移轉或銷毀等工作;惟為配合檔案管理新制要求,各機關均有檔管人力不足現象。基此,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檔案施政重點,以及各機關實際辦理檔案管理工作人力支援需要,特向內政部役政署提出替代役需求,希冀善用人力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健全檔案管理,發揮檔案功能,進而提升檔管品質與運用功能,提供最便捷的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