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同一當事人間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外國法院起訴後,於該訴訟繫屬中,又於有管轄權之內國法院更行起訴,乃所謂「國際訴訟競合」。就此,我國民事訴訟法過去並無規定;實務上,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再字第四九號判例則謂:「民事訴訟法第二五三條所謂已起訴之事件而言,係指已向中華民國法院起訴之事件而言,如已在外國法院起訴,則無該條之適用」,而允許當事得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同一事件於內國更行起訴。然而,此種處理方式存有違反訴訟經濟、判決矛盾等缺失。為解決此問題,九十二年修正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法」)遂增訂第一八二條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