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制定公布「檔案法」,並明定行政院最遲應於九十年底前成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是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於八十九年三月成立國家檔案局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籌備處自設立以來,即積極推動有關籌設工作,各項業務陸續完成。為利各項國家檔案業務之推展及宣導,樹立國家檔案局(註)清新、卓越的形象,以迎接檔案管理新紀元,亟需設計局徽標誌,建立組織識別系統。時逢行政院訂頒「知識經濟發展方案」,建立顧客導向型政府,視民眾為顧客;業務行銷是服務顧客的重要作法,局徽及識別系統正是未來進行檔案管理行銷最好也是最具意義的表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