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是現今社會上常發生的性侵害事件之一。法律上強暴、強姦案件隻成立有三要件:一、性行為,法律對於性行為的定義是指男、女性器官的接觸,不論處女膜是否破裂、不論有否射精、亦不論陰道內是否有分泌物,只要有性器官隻接觸,即視為有性行為;二、施力,就是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包括語言暴力和肢體暴力,顧言語恐嚇或威脅、動手打人、舉起拳頭或兇器,都是唯有施力;三、未經同意的性行為,即此次性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在婚姻關係中,因結婚時已簽署結婚證書,視為同意長久共同居住,當然包括性關係之同意,所以在有效婚姻之中,無所謂”未經同意之性行為“,所以第三個要件在婚姻關係中無法成立,故丈夫強暴妻子的罪行在法律上不能成立(intramarital rape)。但由於社會觀念改變及更新立法,目前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箝制此類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