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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403 (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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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物之瑕疵擔保認定與權利主張
作者
林誠二
中文摘要
按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以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為其要件。依民法第三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由此觀之,物之瑕疵擔保須以買賣契約成立時買受人之善意為要件。故如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不知,嗣後知之者,出賣人仍不能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起訖頁
14-15
關鍵詞
物之瑕疵擔保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3 (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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