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中,甲由於撰文報導乙喝花酒召妓一事遭乙控告,經法院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根據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由於誹謗罪最重本刑並未超過三年,因此不得上訴第三審,既經二審法院判決確定,甲可以主張,該有罪判決構成對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新聞自由權的侵害,並據以聲請大法官解釋,但是在程序上質疑有違憲疑義的對象並非該確定終局判決,而是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亦即刑法第三一條之規定。所以即使因為甲的聲請,大法官對該條文行使違憲審查的結果是「違憲」或是對該條文為「合憲性解釋」,甲並不因此就獲得平反,而只是取得非常上訴的機會,最後是否會被判無罪,除了受到大法官所作解釋內容的影響之外,還是必須回到刑事訴訟程序,由二審法官來作最後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