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物權為民事財產法上最後一編。對於學習者而言,應已完成總則編和債權編的學習,就法律規範之完整性而言,物權編之問題,不能脫離總則和債權編而單獨討論,因此在大學的物權測驗中,自當全盤涉及整個民事財產法規,方屬完整。而測驗學習者法律思維及實例解題能力,又當以請求權基礎之思考及解答為必要,故一道好的物權題目,殊為難求。本實例取材德國帝國法院判決(RGZ 138, 45),加以變化,該題材也為王澤鑑先生,在其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第一冊(基礎理論)所引用,王澤鑑先生在書中已有精采解答,但鑑於債編的修訂,以下之擬答容或有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