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子女本位」,似乎已經是大家耳熟能詳的現代親子法規範原則。每一本教科書都會想當然爾的告訴你:我國的親子法律效果,已由古代「家本位」的尊長權獨攬,發展到近代「親本位」的父權為大,再轉化至現代「子本位」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增進子女福祉為目的之所謂「義務本質的親權」。觀諸現行親子法制的動向,無論是民法親屬編或是相關特別法與程序法,莫不將「子女最佳利益」作為規範上位概念。「子女本位之親子法」非但成為立法、司法、行政共識,也甚少在學術或實務界引發基本價值上的爭議,而法律一方面賦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機構為「子女」代言,他方面又藉助「社工報告」來衡量判斷「最佳利益」之實質內涵的作法,更為法律界與福利、社工、心理等專業界搭起了友誼的橋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