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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報導光碟的出版,在大街小巷鬧的沸沸揚揚。台北市政府新聞處認為,非常報導光碟事前未依法送審,也未取得新聞局核發的許可執照,屬於非法光碟,並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九條之一與第四五條之二取締之。繼後,新聞局聲明非常光碟屬於「公共論述」範圍,屬於不需送審的類型,嘗試為非常光碟的合法性解套。廣播電視法第二九條之一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一條、第二五條、第二八條及第三四條之規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九條則表明,經新聞局公告免送審者,不在此限。廣播電視法現行規定,乃是對廣播電視進行事前審查。關於國家對言論進行事前審查的合憲性與否,我國大法官曾於相關解釋中對此表明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