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所謂背書連續,實務上係指自受款人至最後被背書人之執票人,形式上均相連續無間斷者而言;且關於背書是否連續之認定,以依執票人提示請求付款時票據背面之記載,形式上得以判斷其連續即為已足。問題在於,無記名票據並無受款人之記載,如依上開背書連續之定義,將生如何判斷是否背書連續之疑義。又如繼承人或存續公司因繼承或公司合併等事由而取得票據,因其並非因背書而受讓票據上之權利,故其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時,票據債務人能否以背書不連續而拒絕付款,則有疑問。至於如繼承人、存續公司或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再以自己名義背書轉讓票據,亦有票據形式上背書不連續之情形,故執票人能否行使票據上之權利,並值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