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總統的人事任命權至少可分為以下三種基本類型:首先是基於行政機關之首長身分而享有的人事任命權。此權之行使與一般行政機關之首長所享有的任命權相同,同受一般法令之拘束。其次是基於行政權之首長身分而享有的人事任命權。此權之範圍及其行使,應由憲法的角度切入,依憲法所賦與總統的實質行政權之內容,來界定其範圍及其行使方式。最後是基於國家元首的身分而享有的人事任命權。此權之行使固然亦以憲法規範之精神為基礎,惟若與前二者相較,其特徵在於該權僅是形式上的權力,而不具實質的內涵;或由法律行為之效力觀點來說,該權之行使僅具確認效果,而無形成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