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中,當存在法律漏洞時,基于相同事物作相同處理之要求,類推是最重要的法律續造工具。學說中一般認為任何規範依其性質都可類推。但一方面,例外規定不能類推的觀點在德國方法論中大行其道。本文以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德國民法典》第1374條第2款的判例為例,認為其以目的性擴張解釋所作的修正在方法論上不具說服力,只有肯定例外規定的可類推性,徹底放棄對例外規定的類推限制,才能避免教義學上的雙重錯誤。另一方面,本文以《德國民法典》第652條第1款第2句為例,說明因不存在違反計劃的法律漏洞,無法類推確權規定。類推不應成為消除立法者基礎坪價、實現裁判者所希望發生之結果的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