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藝術是對立法任務之本質與立法技藝理論的認知,是一項值得期待的理論任務。立法工作可分為內容與技術兩部分。二者相互限定,無法分離。但在理論研究層面可將二者分開,以分別觀察立法工作的不同側面。法律內容的確定,要求立法者合理地設定目的,並在可能的工具中選擇最合目的性者。法律技術則與法律內容相對,完全相反的內容評判,也可能適用相同的立法技術。法律技術不僅關乎規範的表述方式與編排體例,最優的立法技術還應盡可能保證法律的完備與準確。立法技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立法者對司法者的信任程度。法律從業者所接受的訓練越出色,司法就越健康熟稔,立法者的任務就越容易可靠地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