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若就保障同性婚姻而言,在解釋基本權之概括規範時,則可能出現如下列的不同結果。亦即:第一,基於保障隱私權的觀點,承認同性戀者的「性取向」以及「婚姻」本身,皆屬於私事的自己決定範圍,國家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不啻是國家公權力對於個人隱私權利的不當侵犯。第二,基於如前述「制度性保障」的觀點,否認婚姻自由是屬於純粹的個人自由權利,並限定其僅能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下受到保障;而個人主觀之防禦權,亦是在此一範圍內始得成立。第三,基於法律上平等保障的觀點,主張國家以異性婚姻作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型態時,則無疑是對於包括同性婚姻在內之其他婚姻型態的非合理差別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