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為可否作為不可抗力事由充滿爭議。行政協議對于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不同于民事合同。行政協議訴訟中行政機關的職權、專業和行政程序等因素決定行政機關作為公方當事人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私方當事人對于政府行為的預見能力和控制能力不應等同,應當建立行政機關的專業標準和私方當事人的一般人標準的雙重標準體系。對行政機關提出政府行為作為不可抗力事由,法院應綜合考量政策變化、規劃變更等政府行為中行政機關的預見能力和控制能力,對行政機關采用嚴格審查的標準。厘清違約、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防治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的行政機關利用不可抗力逃避法律責任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