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析伊世頓案判決書和對華鑫期貨相關行政處罰及自律懲戒文書,認定市場操縱的監管思路包括:獲取相關交易優勢是進行操縱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影響或扭曲市場價格,與其他明確規定的操縱行為具有危害的相當性,是構成操縱的實質特徵;可由客觀行為推定行為人操縱市場的故意;違法所得的認定較為謙抑,責任追究相對平緩,體現了對新型操縱行為懲處的謹慎態度。多部門對華鑫期貨采取行政處罰和自律懲戒“組合拳”,體現了從嚴監管和加大違規成本的監管取向,但部分處理依據存在寬泛之嫌。從完善我國程序化交易監管機制角度出發,建議發展與規範并行,維護資本市場的流動性和人民性;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特別是以新修訂的《證券法》為指導抓緊出臺《程序化交易辦法》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