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不當得利之立法理由,在於平衡當事人間不公平的財產變動,係獨立於契約和侵權行為的債之發生原因,其目的雖在平衡當事人間不公平的財產變動,但也絕非僅是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誠信原則的單純適用,不當得利自有其嚴格的法律構成要件和效果。因為其法理不同於契約和侵權行為責任,因此在法律構成要件和效果的理論討論和推演上,往往自成體系,而造成學習者的困難。尤其近來越來越多學者改採非統一說,使得不當得利問題更加多元化。本文試以案例出發,並以請求權基礎解題方式解答,就解題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一一加以說明和釐清。讀者可以發現,一道題目,唯有以請求權基礎解題方式解答,就個別的構成要件一一檢視,解題者才能就所有可能的法律爭議問題精細的討論,而無所遺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