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三年筆者剛從美國留學回來時,台灣學術界只有「中國法制史」,於是開始撰文呼籲:應有「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匆匆十年已過,儘管在許多人的努力下,台灣法律史在學術研討會上有不少曝光機會,但因為台灣史在國家歷史教育中所占比重仍低,而法制史在法學界早已被貼上「不親切」、「不實用」等標籤,使得一般法界人士大概只模糊地知道:「現在有人在研究台灣的法制史」,僅一部分人會好奇:為什麼有人想研究「台灣」的法制史?或更細心地發現:為什麼改用「法律史」?而真能了解台灣法律史內涵者恐怕更少。當然在知識爆炸的今天,本難以期待每個人都能顧及各領域發展,但對於某些基本態度或立場的反思,往往是在自身專業領域再突破的契機,而筆者也一直希望,法律史研究能對於法學各學科提供不同的視角與養分,因此不揣淺陋,再次撰文強調台灣法律史研究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