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表決權拘束契約(voting agreements)之存在,一般係在閉鎖性公司裏,其參與者為了能積極投入公司之經營,而與其他股東所簽訂之合約,針對表決權行使方向,相互約定遵行之情形,例如,約定互相選為董事。申言之,表決權拘束契約乃股東基於支配公司之目的,自覺僅以自己持有之表決權將無濟於事,而以契約結合多數股東之表決權,冀能透過股東會之決議以達成支配公司所運用之策略。另所謂表決權信託(voting trusts),一般係指閉鎖性公司股東,為取代表決權拘束契約,而藉由形式上股份所有權之移轉予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據信託條款之本旨享有股份之表決權。從而,該股東即成為股份之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s of the shares),其仍享有股利分派請求權或剩餘財產分派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