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積欠乙6萬元,乙從丙處得知A公司推出的第一年低額分期金之購車分期付款專案,乙告知甲可以使用A公司的購車分期付款方案購得車輛,以車輛換取現金抵償債務。乙先與丙接洽,經丙指定車款及車輛顏色後,於104年4月間,乙駕車搭載甲,前往麥當勞速食店,而以甲之名義與A公司簽訂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書、A公司汽車分期付款申請書等文件,購買總價金為87萬元之自用小客車1輛,雙方約定頭期款4萬1,000元,餘款82萬9,000元,自104年5月24日起至105年4月24日止,每月24日應支付2,400元,自105年5月24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每月應支付1萬4,160元,於109年4月24日最後1期應支付29萬4,160元,在分期價款未全部付清前,僅得先行占有本案車輛,A公司仍保有該汽車所有權。A公司誤認甲確有資力並有購車付款真意,而同意由其合作之經銷商交付本案車輛,並由甲以分期付款方式繳納貸款。丙即於104年4月19日前往交車,同時交付頭期款4萬1,000元,丙取得本案車輛後,於同日交付現金5萬元予乙,向車主甲購買本案車輛,並交付空白之車輛讓渡書,由乙交予甲簽名後,乙同時向甲表示免除前揭6萬元債務,再由乙將甲簽名之車輛讓渡書交還丙。該車貸款前12期雖有按月繳付2,400元,惟自105年5月24日(第13期)每月應繳1萬4,160元款項起即未再繳付,A公司派員催討無著,甲亦無法交待上開汽車下落,始知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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