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社會的進步、科技不斷推陳出新,以電腦作為犯罪工具、或是作為攻擊客體的現象,日益頻繁。既有的刑法規範,對於此種新興的犯罪型態,漸漸有規範不足的窘狀。是以為因應新興類型的犯罪型態,先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公布修正刑法關於電腦犯罪的若干規定,此次修正的方向,主要有三方面:一、界定電磁紀錄之屬性(第二二條、第三二三條);二、規範利用電腦作為犯罪行為實現之工具或手段之規定(第三一八條之一、第三一八條之二);三、關於機器或電腦設備之財產犯罪規定(第三三九條之一、二、三),惟此一修正動向,仍舊無法將以電腦或相關設備作為行為侵害對象的類型,完全有效納入規範之中,於是遂再次對於以電腦或相關電磁紀錄之設備,被作為攻擊客體的類型,加以增修,重新界定電磁紀錄的屬性,並增定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網路罪」之規範,此一修法於二三年六月三日修訂立法院三讀通過、六月二十五日總統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