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如無法有效發揮其職能,將對使用者之權益及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為能確保其會計師善盡其職責,證券交易法與會計師法對會計師均設有懲戒處分之規定。本文將自證券交易法與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懲戒處分之規定出發,透過對美國法之比較,檢討臺灣現行制度並提出個人淺見,以作為未來制度改進之參考。
會計師辦理財報之查核簽證案件,應依審計準則執行必要查核程序,為會計師辦理證交法相關業務違規移付懲戒及行政處分作業要點第二點所明定。惟行政機關有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問題,應可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