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執行業務有違反或者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或有犯罪行為受刑之宣告確定,有損會計師信譽者,應付懲戒。然懲戒要件必須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惟是否造成「重大影響」之認定標準為何?又法院審查密度為何?本文藉由實務判決探討相關爭議。
對財務報告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情節重大,應付懲戒,為會計師法第61條第3款所明定。惟「情節重大」之要件似乎缺乏客觀標準,得再探討是否有可能建構一套裁處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