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蒐集了關於未成年監護之1,844則裁判,包含2,492名未成年人,作為研究樣本,以量化研究方法探討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的差異。在未成年監護的開始方面,本文發現實務過度擴大解釋「父母不能行使親權」之情況,致法定監護是否已經開始不甚安定。其次,監護人種類的規範相當繁複,致使法院適用法律時未必能明確區分。不論何種監護人,在法律地位與權限上並無差異,如此繁雜的規範徒使審判者與人民困惑,增加司法成本。最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被期待對監護人發揮監督效果,然法院因監護人的種類過於複雜之故,常未能確實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被選任者又經常與監護人有配偶或同居關係,未必能發揮監督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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