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上訴人甲對第一審、第二審判決上訴之主要理由,均為法院判決量刑不當,因此本案爭點乃集中在法院量刑是否合法妥適。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過重的原因之一,乃是參酌了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與「量刑趨勢建議系統」(本文以下合稱為「量刑系統」)中,與系爭個案「同類型案件」之平均及建議刑度相較而來,第二審法院因此認為第一審判決「顯有過重之情」、罪刑不相當、第一審判決之量刑不當,因而撤銷改判。惟上訴人甲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卻又主張:根據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與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第二審法院的量刑仍明顯過重,故第二審法院之量刑亦有不當)。 因此,就本案歷審判決內容觀之,爭點包括:司法院所製作的量刑系統所提供之資訊,是否得運用於個案中之具體量刑?若是,則應如何運用?依據上述量刑系統所得出的同類型案件之平均刑度與建議刑度,是否可能在法院對具體個案量刑時發生拘束力?若有拘束力,是否違背法院應依罪責原則,就個案犯罪行為人之責任衡定刑罰之要求?若這些資訊無拘束力,則量刑系統之實質意義何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