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於其企業經營之合理範圍內,得以減資彌補虧損,並引進新資金,以改善財務結構;但如多數股東濫用其表決權,以致近乎全部剝奪少數股東固有之權益,導致少數股東之核心權利遭壓迫而被迫逐出公司,恐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虞。資本多數決雖為公司法上股東會決議之方式,但其結果卻可能隱藏多數股東藉由股東權之行使而對少數股東進行實質壓迫,侵害少數股東權利。本文以兩則判決為例做比較,探討減資逐出少數股權時,應如何判斷行使多數股東權時,可能因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使股東會決議無效之相關爭議。
如多數股東權之行使若已侵害少數股東之核心權利,此時,勢必需要建立一套檢測機制,若是無法通過此一檢驗,則決議結果應屬無效。英國不公平壓迫制度之測試判斷,亦值得我國借鏡供未來發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