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利用為公司處理帳務、代辦申報以及繳納稅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浮報詐取公司稅款,詐得不法財物,並行使變造文書,其罪名足以影響人民對會計師行業之信賴,進而對會計師行業聲譽造成重大損害,有損會計師信譽之情事者,應付懲戒。
執業會計師或記帳士與公司負責人基於公司利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利用不正當方法致生不實罪,共同實施犯罪而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