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直轄市社會局於2019年9月5日接獲通報A於2019年8月25日對其未成年子女B之管教行為,有使B身體及精神受到不當對待之情形。甲直轄市社會局於2019年9月9日面談訪視B後,認為A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情事,遂依兒少法第64條規定,於2019年9月16日以C號函通知A,其內容主要為:B為社會局保護個案,社會局依法提供家庭處遇計畫並委託D機構實施,請A配合D機構社工人員提供之後續處遇輔導。A如未配合兒少法第70條第2項之訪視、調查及處遇時,社會局將依兒少法第104條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A不服社會局之C號函,A是否以及如何對C函提起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