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合約依風險移出或移入保險公司,可分為分出再保險與分入再保險合約,前者於IFRS 17之下係採取要素法之衡量;後者則係採用經特定調整之要素法。其與要素法之差異包括:分出再保險合約之認列常態為資產、整體考量是要分散風險,而非要從中獲利,因此通常衡量結果為淨成本、合約服務邊際可以為負及無虧損性合約概念。當要進行分出再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時,保險公司首先須將分出再保險合約與其所連結之直保合約建立一個關聯參照之資訊處理機制。
台灣目前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是依據IFRS 4的規定辦理。然而,IFRS 4準則僅規範基本要求,導致衡量方式較不一致,各國做法也不同,投資人難以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財務情形。本文介紹再保險合約之原始認列及會計原則,尚未發行新單之現金流量估計於IFRS 17之下應如何進行,此為實務執行上的一個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