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A品牌手機之甲公司與乙、丙、丁、戊4人分別約定為期6個月之契約,由甲公司提供每人各3支手機門號,並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報酬。乙、丙、丁、戊則須以甲公司提供之3個門號,分別在3個不同網路分設3個不同名稱之使用帳號,並每月須以消費者身分透過其3個網路使用帳號名義,搜尋或編造15則有關A品牌手機市場之主要競爭對手B、C、D品牌手機之功能、品質或服務等有關缺失之訊息;或敘述依其使用經驗後之比較,強調A品牌手機功能、品質或服務等在4個品牌手機中均為較優之報導,並須將此等資訊散布於相關網路或手機資訊平台上。6個月後,A品牌手機銷售量大增,B、C、D品牌手機銷售量相對銳減。問甲公司及乙、丙、丁、戊之行為,在公平交易法上如何評價之?又乙、丙、丁、戊如為以資訊服務或公關為業務而設立之公司,其行為之評價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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