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商高○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主張被告真愛○○有限公司於Yahoo奇摩購物網及其公司官網販售之「HANROON韓○隱形○爪超能緊緻霜」之包裝容器,侵害原告所有中華民國第D139201號「包裝用容器」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被告等爭執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且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權之範圍,法院認定系爭產品之包裝容器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並認定被告有確有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依專利法第97條第2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法院審酌被告公司利用網路行銷系爭產品之方法、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數量等情節後,判決被告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法院如何認定被告有主觀上之侵權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