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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要求其簽署離職書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評析【學習式判解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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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Resignation Letter Which Is Asked to Sign by the Employer, When the Labor Violates the Labor Contract or the Work Rules: Comments on the Lao-Shan-Tzu No. 56 Judgment Rendered by the Taiwan High Court, 2013 |
| 作者 |
許景翔 |
| 中文摘要 |
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條所謂之「情節重大」,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在操作上應審酌之要素為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涉及勞工在任職期間,5個月內有31次未打卡、16次遲到及曠職2日之情事,此是否已該當本條項情節重大之要件,使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又雇主以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為由,使勞工簽署離職同意書,是否即謂兩造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本判決之不同歷審見解,不僅可作為上開疑義之發想,更可了解目前實務見解及事實認定上的困難之處。 |
| 起訖頁 |
096-102 |
| 關鍵詞 |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004 (28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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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而情節重大應如何判斷?涉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即本文所提及,包含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事項,而所謂的情節重大,乃抽象的不確定概念,需更多實務案件予以具體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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