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IAS或EAS皆以權責發生為公報基礎,係指若該項事件對企業已有該項權利(認列資產及收入),或具有清償義務(認列為負債及費用)。惟公報遵循該項基礎時亦須考量會計原則中之穩健原則,不預計未來未實現收入,僅預計可能的損失及費用;不高估資產亦不低估負債。故本文探討針對未來可能發生之資產及負債(包括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相關會計處理及近期針對此議題相關考古題觀摩,讓讀者更能了解遇到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時之相關會計處理。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要求揭露之資訊,包括對或有負債及承諾事項所做之文字說明或分析;但是會計師對於因公司履約糾紛或訴訟進行查核時,僅對公司之法律顧問或委任之律師寄發詢證函,請求法律顧問或律師對於公司潛在糾紛或涉訟之情形進行簡要說明,是否有揭露不足之爭議,導致投資人風險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