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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308 (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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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意欲要素、對人的監督義務
作者
許玉秀
中文摘要
"一、人為自己的過錯負責的前提,是人能決定自己的行為,承認人在道德上能自主2,這是現代刑事歸責的前提。二、人因為做了法律所不容許的決定而受法律的責難,單純的認識無法產生法律效果,單純的意念當然也不能發生法律效果,能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是行動決定。三、人為行動決定時,並非只作了一個採取某種行動的決定,而是同時作了一個要擁有某種行動結果的慾望決定和實現慾望的決定,前者即意欲,後者為行動意思。"
起訖頁
141-143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08 (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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