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值得注意之裁判有3。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3號判決指出,新聞媒體所為之事實報導,如係轉述自第三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不得逕為傳述,否則仍成立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次,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判決表示,約定違約定金過高,而與當事人所受損害顯不成比例時,應認當事人交付過高金額部分已非違約定金,而係價金之「一部先付」,交付之當事人得請求返還該超過相當比例損害額部分之先付價金。最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認為,因被害人死亡而基於特定身分關係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扶養費、慰撫金之人,乃間接被害人,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特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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