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號判決指出,倘當事人於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惟該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並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自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其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判決表示,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僅生公法上補償之權利義務關係,無私法上不當得利問題。最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認為,廣告具有多樣性及複雜性,是否屬契約之一部,仍應參酌當事人之意思,包括廣告表示內容是否具體詳盡、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慣例等綜合判斷,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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