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私法,以私法自治為根本,在民法中最重要的體現即是「契約自由原則」。在此一原則下,本應該尊重契約當事人之意思。惟,在社會各方面多元發展與急速變化的現今,當事人間約定的契約內容也五花八門。常見契約爭議之一,當一方當事人違約定在先,卻反過來主張該契約條款違反「公序良俗」或違憲應為無效,據此來拒絕給付違約金等責任。究竟,此乃違約後做為逃離債務不履行責任之藉口?亦或該契約內容真有不當性、反社會性?判斷基準又為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