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財產之沒收,屬於干預人民財產權的強制處分,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為之外,其在前置程序,尤應先由檢察官發動聲請沒收,類如犯罪之審判,同有控訴原則之適用。因此,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應於起訴書記載聲請沒收之旨,或於審理中向法院追加聲請沒收,並通知第三人,以保障其「受告知權」,便利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及為訴訟準備。依卷證顯示本案沒收可能涉及第三人財產,如檢察官未聲請沒收,法院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不得逕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對該第三人財產諭知沒收,俾符控訴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