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討論的問題為,在我國對於客觀詰問不能的狀況,設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的前提下,強制出境、遣返導致的詰問不能的狀況,是否可認定為屬於「已透過通常可能手段,仍不能使居留國外之原始陳述人到庭」,或該狀況是否可認定為「非可歸責於國家」,進而承認被告以外之人遭遣返前的供述可作為傳聞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文簡介日本最高法院平成7年(1995年)6月20日第三小法庭判決所提出的「程序公平基準」,認為該基準內容與我國實務及學理討論有可接軌之處,可作為未來深化個案論述與建構更完整的傳聞例外之判斷標準的參考。並建議可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等進行修正,減少詰問不能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