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兩大目標,前者在藉由發現實體真實以打擊犯罪,關乎公共利益之實現,後者則藉由法治國之訴訟程序,減少偵查過程中可能帶來對人權造成之干預、侵害。在實務運作上,不難發現兩大價值往往難以兼具,甚至發生衝突,而這種情形最常出現在偵辦犯罪之人員為求破案而違背法定程序之偵查。然而,在憲法的要求下,刑事訴訟之發現真實,必須建立在「實質正當之法定程序」下進行,強調取得證據之程序正當性,而非以違法手段發現真實。因此,如國家偵查作為違背程序正義之要求,而違法蒐集、取得證據時,該前科證據於訴訟上應如何評價,即為刑事訴訟法程序中所欲探討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