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B公司雖起訴主張A公司之A圖形著作侵害B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A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然A公司除否認侵害著作財產權外,並抗辯稱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職是,當事人之主要爭點如後:(一)A公司與B公司之不鏽鋼彎頭焊接設備之組合圖,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A圖形著作與B圖形著作有無原創性?(二)A圖形著作與B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為何?(三)A圖形著作是否侵害B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應如何判斷(四)B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成立?有無罹於消滅時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