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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償還請求權者,又稱之為「受益償還請求權」或「利得償還請求權」,(日文曰利益返還請求權;德文曰der Herausgabean-spruch或Anspruch auf Herausgabe)係指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致歸於消滅,而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得請求償還其利益之權利。按票據之流通,貴乎迅速,票據法規定票據之消滅時效,極為短暫,因此票據權利人偶有疏忽,致使票據之消滅時效完成者,仍屬常有之事,為維持公平,避免發票人或承兌人坐享時效利益,故揆諸情理,各國票據法均規定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我國票據法第二二條第四項亦設有利益償還請求權規定,以便票據權利人之行使票據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