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及非訟事件法(下稱「非訟法」)均規定,外國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或裁定,在一定要件之下,承認其於我國發生效力(民訴法第402條、非訟法第49條),此等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所準用(家事法第51條、第97條)。採用此等外國裁判承認制度之主要理由在於,雖然外國裁判係由裁判國法院行使其審判權所作成,在國際法上未經我國立法或條約簽訂不當然發生效力於我國,以致其在我國無從發揮解決紛爭之機能。為此所繫涉外事件在我國謀求紛爭解決,紛爭當事人勢必於我國再啟裁判程序,此既增加其勞時費用而蒙受程序上不利益,並添增我國法院之勞時費用而不符訴訟(程序)經濟,況且可能發生兩國裁判歧異致引發法律關係之不安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