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條第5項規定:「第1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因而,2012年12月5日訂定發布「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全文共11條,並曾於2013年8月1日修正發布其中第8條至第10條。此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固然提供了一定之要件,但屢次違犯偵查不公開情形亦非罕見。因此,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組決議:「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法院應會同行政院檢討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實施成效,針對前開作業辦法中過於抽象、概括及籠統的規定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訂,就得公開事項為具體性指導原則之研擬。」為此,2019年3月15日全面翻修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全文15條,並於發布後3個月,即2019年6月15日起,正式實施此一偵查不公開作業「新辦法」(下稱「新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