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注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38號判決指出,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責任所保護之範圍,故當事人間倘無契約關係,除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外,行為人就被害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其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8號判決表示,受害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連帶賠償時,有民法第197條第1項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再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判決說道,倘當事人締結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之目的與公司法第175條之1、第356條之9,或企業併購法第10條規定及立法意旨無悖,非以意圖操控公司之不正當手段為之,且不違背公司治理原則及公序良俗者,尚不得遽認其契約為無效,誠值留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