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法類實務選編共計10則,有大法官釋字5則,分別涉及土地稅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汽車駕駛人強行闖越平交道之處罰未違憲。以及近來最受矚目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2則,分別涉及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負責人所為保全措施之性質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依建築法第35、36條規定限期改正之通知僅屬程序行為;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則,涉及行政法院於行政訴訟程序中所審查教師年終考核決定合法性之範圍。人民就其所主張違法之行政處分,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循行政爭訟程序求為撤銷,於行政處分具有形式確定力後,不得再請求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行政處分。司法權對行政裁量之審查,原則上應考量「審查方法」及「審查基準」。以上內容,值得讀者留意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