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規定,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提供完整而詳盡的各級法院裁判。法院裁判的詳盡與完整性,固然有助於司法裁判的監督,但同時也產生對資料主體有保障不足的疑慮。因此,本文借鏡彼邦的經驗,從德國脈絡下的裁判公開的法益考量基礎。接著討論,裁判公開的原則,是否因歐盟個人資料保護規則施行,而有適用的改變。最後,重新思考臺灣目前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不隱匿自然人姓名,僅隱匿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