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業者在面對網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議題上,可分為刑事執法的協力義務以及民事間接侵權行為的責任。在刑事執法的協力義務上,文中主張對我國而言,至少鼓勵網路平台業者在我國架設伺服器或共用伺服器,其不但有助我國主張可能的案件刑事管轄權,同時亦有助於刑事執法上的案件證據蒐集。對於網路平台業者的民事間接侵權行為責任,美國對於網路平台業者的寬容態度與歐盟的嚴格態度有著明顯的不同之處,而中國大陸的折衷式作法,亦有其特色。不同的政策態度有其各自不同的理由,目前以美國的模式似乎較符合我國的現況。但未來可以考慮在召開各方意見公聽會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在法律規範中針對特定侵權行為明定網路平台業者的注意義務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