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屬於犯罪人所有的詮釋,支配管理與民法之所有權爭議,從2016年沒收新制修法後,最高法院直到2017年才通過,同意將三則沒收物必須犯罪人取得所有權才能沒收的判例刪除,但我仍然覺得很慶幸,因為從沒收新制標榜「百年變革」的書名來看,最高法院統一解才走了不到一年,算是相當進步啦。今天我沒有要討論新議題,沒收新制變革的過程時,我仍然在最高法院服務,外面吵得沸沸揚揚時,最高法院卻是風平浪靜,多數人仍認為沒收相較於罪刑之認定,不具重要性,沒收充其量僅是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偶於案情不明時,以原審判決有應沒收而未沒收之違法情事,充當作為撤銷發回的理由。以下要討論的問題,是個人任職於最高法院時,不曾遇到的案例,也許是個人不成熟的想法,以下就個人實務上針對沒收新制之觀察,提出與各位先進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