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於2007年修正其刑事訴訟法,創設了「被害人參加制度」。基此,長久以來僅作為「程序配角」的被害人,終於獲得「程序主角」的地位了。不過,所謂「程序主角」,係給予其「被害人參加人」這樣的特殊地位,而非「訴訟當事人」。要之,修法後,一定的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經法院許可,便得以被害人參加人之身分參加審判;具體上,有5種權利,1.於審判期日出庭,2.向檢察官陳述意見,3.詢問證人,4.質問被告,5.可進行作為辯論之意見陳述。本文,詳細地剖析日本之所以在制度上採行如此設計之原委,於此之上,再就制度內涵續以論析;同時,就制度運作之現況乃至於未來展望,亦兼有論及。透過本文視角,可借彼邦為他山之石,足堪為我國之鑒。 |